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2308號聲請人名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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