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告 黃威雄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 律師被告 陳瑩睿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