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3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