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87號
聲請人
即受裁定人 謝沐耘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沐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裁定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謝沐耘具狀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裁定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已違背法律上程式,惟尚屬得補正事項,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