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87號

聲請人

即受裁定人 謝沐耘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沐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裁定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謝沐耘具狀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裁定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已違背法律上程式,惟尚屬得補正事項,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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