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鳳補字第152號原告 李承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奕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