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85號原告 李馥馨
陳彥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周旺 上列被告周旺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77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