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雲慶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雲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雲慶因詐欺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56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