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家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113年第4次性侵害治療評估會議通過,認定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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