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25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乙○○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甲○○

關係人彭○

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收養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鄭如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配偶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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