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仁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俞仁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前次施用毒品犯行係於民國106年11月9日執行完畢,距離本案犯罪時間10
8年7月25日已逾1年半,犯罪時間已有相當間隔,且被告符合自首之減刑要件,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真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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