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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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丁○○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聲請人因姓「林」有任何不利之影響。
二、請查報丙○○、乙○○等2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俾利法院文書之送達。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