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2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薛明財 即絕代精品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與債權人簽約成為債權人之特約商店,並與債權人合作辦理信用卡業務─接受信用卡持卡人刷卡簽帳交易,依約債務人與持卡人完成刷卡交易後,得逕向債權人請款,債權人於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先行代持卡人墊付信用卡簽帳款予債務人,惟若請款有不符請款規定時,債務人依約應返還債權人已先行墊付之款項,經查債權人已墊付款項但債務人有符合合約書第九條第一項,於請款後又退貨之金額計陸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依約定債務人應即清償前開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