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啟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緝字第1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啟聰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本案犯罪之動機與目的、犯罪之手段、造成告
訴人損失之程度甚輕,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未與告
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失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