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易字第5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楊雅清法官葉力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