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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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坤成 被告 蔡朝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50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50號強盜案件,其中被告被訴於民國100年6月中旬某日下午強盜原告財物行為(即100年度偵字第25165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原告對被告就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張景翔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