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6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燦琳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天佑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
上訴人誤於上訴狀上載為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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