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豐
被 告 楓尚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永鋒
被 告 林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3
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78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庭詢問簡答表
在卷可查,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