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07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國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國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曾於偵訊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