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交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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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1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查甲○○係無照駕駛,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資參佐,又係酒後駕車肇事且行經行人
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告訴人受傷,應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就其過失傷害部
分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
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