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森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柏森前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1月6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915300號函核准假釋(本案係假釋後刑期變更,經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條件),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羅國鴻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