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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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二一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捌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現金新台幣捌拾萬元。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前依本院民國97年度裁全字第2695號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6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下同)80萬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以97年度存字第2199號提存書提存。因該債券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現金80萬元。經核聲請人前開主張,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周耿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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