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凱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凱祥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彭凱祥因竊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故本件受刑人合併定其有期徒刑之刑期,應在1年3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8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附表:受刑人彭凱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7年10月26日│107年10月26日│108年4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3│署107年度偵字第3│署108年度速偵字│││0263號│0263號│第216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易更一字│108年度易更一字│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號│第2號│第1195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108年5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5│108年度上易字第5│108年度中交簡字││││17號│17號│第1195號││├────┼────────┼────────┼────────┤││判決│108年5月2日│108年5月2日│108年6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8年度執字第7│署108年度執字第7│署108年度執字第1│││550號│550號│0912號││├────────┴────────┴────────┤││編號1、2所示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