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59號
原告 黃坤祥
訴訟代理人 黃華駿 律師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報資訊有限公司、 李柔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㈡原告應提出被告「好報資訊有限公」之公司登記資料,確認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原告應提出被告李柔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