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550號聲請人 陳品杰
號3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相對人 劉志仁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㈢ 陳明 提示日為何日,因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或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本票到期日。
㈣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