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凱程
住○○市○○區○○路000巷0號00樓(另案在押)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9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㈠至㈢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詹凱程所涉毒品、不能安全駕駛、毀損公物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各該部分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於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辯論終結後認有上開不宜行簡式審判事由,即應撤銷各該部分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均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都韻荃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