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1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亷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營毒偵字第20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鄧亷一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參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2所示之物品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鄧亷一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9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該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9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予強制戒治後,認已無繼續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0年6月23日釋放,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下簡稱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12年11月4日13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0○0
號前,於其所乘坐之汽車車內,將海洛因摻入生理食鹽水後,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㈡於112年11月4日13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0○0
號前,於其所乘坐之汽車車內,另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23時10分許,經警獲報前往臺南市○○區○○里○○000○0號前盤查,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33至45頁)、現場搜索及扣案物照片6張(警卷第57至61頁)、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警卷第5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毒品案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112A058)(警卷第53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2A058)(偵卷第53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83至85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偵卷第99至102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偵卷第13至26、35至37頁)附卷可以佐證。
㈡被告鄧亷一於警詢、偵查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時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應為高度之施用毒品犯行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2罪,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毒品前案犯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
所生危害非大;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於本院所述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狀況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均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2所示之物品係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306公克驗後淨重1.292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840公克驗後淨重0.830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765公克驗後淨重0.753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261公克驗後淨重0.250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584公克驗後淨重1.574公克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599公克驗後淨重1.585公克7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1.原扣案編號7至11、15。2.合計淨重7.79公克(驗餘淨重7.64公克),純質淨重4.80公克。8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1.原扣案編號12至14、16至19。2.合計淨重3.11公克(驗餘淨重2.98公克),純質淨重2.63公克。9注射針筒4支10吸食器1個11塑膠綁帶1條12生理食鹽水3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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