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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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九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柯鄉黨
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叁仟壹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零叁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