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祿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祿 右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