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九號
聲請人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乙○○
送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七三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八一二號裁定,所命聲請人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二七三五號提存事件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肆張,票號:八五J0一一六九D、八五J0一一七0D、八五J0一一七一D、八五J0一一七二D,共計新台幣肆佰萬元,准以現金新台幣肆佰萬元或等值之中央登錄債券九十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八一二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四張,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七三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開擔保物將屆期清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提存卷,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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