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全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34、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顯係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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