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381號

原告 陳秋水

田卉均

田佩欣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為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利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3,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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