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69號聲明人甲○○上聲明人因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明人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聲明人本人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聲明書之印文相符)。
四、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聲明人並應陳報被繼承人之配偶、全部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死亡;若死亡,請提出除戶謄本;若存,則一併提出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存證信函及回執)。
【本件聯絡人:乾股書記官王子方(00-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