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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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所有權行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 吳全主 被告彰化縣政府兼上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被告 楊仁佑
詠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妨害所有權行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若係民事起訴,請補正:訴之聲明(請求判決事項)、事實及理由等(自行參酌民事訴訟法第第116條、244條之規定)。
①因台端前以「民事聲請狀」,不知係請求判決何事項?②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原告預繳納裁判費。
③本院前曾於113.5.22函原告請具狀說明,惟未具回覆。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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