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5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805號聲請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淑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5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805號聲請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淑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