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李瑋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零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李瑋哲分別於(1)民國105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拾參萬元整(2)民國106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捌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二份,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
(三)期間債務人又於106年3月31日申請銀行公會前置協商,惟履約未完成,宣告毀諾(最後繳款期數39期,日期109年8月10日);依規定回復原借款條件利率。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2份、前置協商核准資料、繳款交易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廖碩薇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瑋哲│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7.56│││185286││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李瑋哲│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3.57│││66759││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瑋哲│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85286││月10日起││壹仟元之違約金│││元││││,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李瑋哲│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6759││月10日起││壹仟元之違約金│││元││││,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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