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五四二二六─七││壹│貳佰││├─┼───────────────┼──────────────┼────┼───┼────┼───┤│2│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七三二二五─四││壹│貳佰貳拾││├─┼───────────────┼──────────────┼────┼───┼────┼───┤│3│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九二一六八─五││壹│貳佰肆拾││││││││貳││├─┼───────────────┼──────────────┼────┼───┼────┼───┤│4│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一一四五二0─二││壹│肆佰壹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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