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9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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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9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弘男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故違保護令裁定之犯罪動機,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尚無違反保護令前案紀錄之品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告訴人乙○○與被告為母子關係,被告犯罪行為對告訴人所生危害,事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3640號被告甲○○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為同居之母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為家庭暴力行為,而經乙○○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經臺南地院於112年7月21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90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甲○○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甲○○明知不得違反該保護令之裁定,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該保護令仍有效期間內之112年7月26日19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號住處,因對於乙○○表示並未保管其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等雙證件,亦不幫忙找尋,感到不滿,即在上開住處房間內以台語大聲咆嘯「不要睡覺,大家都不要睡覺」等語,使在隔壁房間之乙○○輕易得以聽聞,而為精神上不法侵害。
二、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我雖因拿證件之問題,與乙○○發生爭執,但我沒有在房間內,以台語喊叫「不要睡覺,大家都不要睡覺」等語給乙○○聽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指證綦詳,並有臺南地院112年度家護字第90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通報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執行保護令權益告知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檢察官柯博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郭莉羚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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