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5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宇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宇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適用之法條部分:補充「被告蔡宇昇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62條所稱自首,指行為人自行申告自己尚未被發覺之犯罪行為,而自願接受法院裁判之行為。其申告之內容,僅須足以使刑事追訴機關憑以查明犯罪之真相即可,不以事實真相完全相符為必要;又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經查,被告就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在員警尚無具體情資顯示被告施用、持有任何毒品之徵象前,即主動向員警供承其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為證(見警卷第3、6頁),堪認被告乃出於悔悟而自首,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判刑後,仍未戒除毒癮,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意志不堅,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暨其為大學肄業、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被告蔡宇昇男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宇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甫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70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5月14日2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花園夜市停車場,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112年5月17日13時20分許,在○○市○○區○○○路與該路段000巷之交岔路口查緝通緝犯時,蔡宇昇在場,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宇昇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檢體編號:112J256)、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2J256)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檢察官黃淑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施建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