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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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王政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王政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名王政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業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49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年六月確定),均經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查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至3之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在新法施行前,則該部分應比較新舊法。按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罪│傷害致死罪│妨害自由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3年6、7月間某日至94│90年11月27日│94年5月27日│││年10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8980號│92年度偵字第20682號│94年度偵字第1898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476號│94年度上訴字第60號│97年度上更一字第19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19日│94年6月8日│98年5月26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476號│97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97年度上更一字第1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19日│97年6月19日│98年5月26日│├─┴─────────┼──────────┼───────────┼──────────┤│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7年執緝字第1876號│97年度執緝第1877號│98年度執字第9350號│││(即97年執字第4355號)│(即97年執字第105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