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富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漏附證物原證一、原證三及原證四,也未提出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3,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補提原證一、原證三及原證四,暨補提起訴狀(含各項證物)繕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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