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忠孝 等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116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前開土地及建物均為被繼承人 陳楊玉霞 之遺產,並經全體繼承人陳忠孝、 陳忠銘陳玉琴陳鳳蘭 於民國106年7月12日協議分割由陳鳳蘭一人取得,於同年月17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有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110年7月5日函送之登記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影本可稽。原告應自行到院閱卷,於期限內具狀補正(及追加)被告陳忠孝以外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記載該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暨更正起訴狀相關聲明、原因事實之記載。如請求撤銷之分割協議及登記包括遺產土地部分,應併載明。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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