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6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99年度除字第8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