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7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17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吳慧蓮即白吳慧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