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愷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28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3sprouts」商標圖樣之保溫便當袋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愷庭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2815號),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仿冒「3sprouts」商標圖樣之保溫便當袋
1個,確屬侵害商標權人「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8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物,係仿冒商標權人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之物,有網頁資料、購買紀錄、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等附卷可參,且有扣案物可佐,足認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