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87號原告A01被告A02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萬元(暫定,原告可能擴張聲明)。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萬2,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用,觀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實際請求金額,待聲請調查證據確認兩造婚後財產再行擴張),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可知,原告保留擴張聲明的可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定為5000萬元,應徵裁判費45萬2,000元,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