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陳威辰 被告 何達鴻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簡字第19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歐家佑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