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67號原告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複代理人 陳紀雅 律師
賴郁潔 被告 廖智輝
廖祿山 廖椿永 張敬羣
蔡錫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廖樁永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廖椿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筆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