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41號原告 顏麗珍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被告 陳寧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劉奕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地址「居南投縣○○市○○路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居南投縣○○市○○路00巷00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鍾宇嫣法官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