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原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前金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巷6弄1之3號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就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8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林建鼎書記官林秀敏調解委員葉美利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原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前金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兼告訴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兼告訴代理人丙○○被告甲○○調解委員葉美利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參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交付貳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其餘金額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分三十一期,於每月二十五日匯入壹萬元於東南旅行社前金分公司指定帳戶(台灣中小企銀高雄分行帳號:
00000000000),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林秀敏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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