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7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374號聲請人訊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禧 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95以年度催字第1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5年度除字第33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4年12月15日│35,979元│0000000││││公司國 嶋矩彥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方美雲